乌海市商务局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乌海市各餐饮企业及餐饮经营户: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吸取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我市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如下公告:
一、安装对象
全市餐饮行业经营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
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
《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技术规范要求。
三、安装方式
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四、安装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前。
五、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八条情形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六、执法检查
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自2022年3月30日起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乌海市商务局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