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乐陵一家加油站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显示:乐陵市兴华加油站,在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燃油加油机主控板2个,UK1个,台式电脑1台;
2、没收违法所得68248.24元;
3、处罚款1800元。
罚没合计70048.24元。
该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罚款单据,并将罚款缴纳到就近银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