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已付 却成被告
2018年9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原告扬子江光伏电力江苏有限公司称,2018年4月,被告宋和平以2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一套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后,被告没有交付任何款项,属于违约行为。被告辩称货款已经交给原告的业务员,原告的业务员已经服毒自杀,没有将货款返回给公司,应该追究原告业务员的责任,而不是自己的责任。那么被告的理由,法庭能否采信?
合同效力 法庭怎么看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原件,证明被告承诺安装后付款,至今未收到货款。但是,被告对于合同的内容有异议。被告认为合同当中有关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合同总价款以及付款的方式这些内容在签合同时均是空白。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那么,法院又是怎样认为的呢?
死者身份 说法各异
被告认为,如果收款人没死,这笔钱公司可以向收款人索要。现在收款人已经死了,这个钱确实没交到公司,原告方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向收款人的继承人去主张权利,而不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原告辩称收款人身份不明,不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他的收款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所以,被告还是应该支付原告公司货款。那么,收款人是否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违约责任 怎样认定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是原告委托他人给了一个空白的合同,在合同上没有约定付款的账户、付款的方式。被告如何付款?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的业务员,并无不妥。而原告则认为被告将货款付给他人,应该另案向他人主张要回货款。那么,本案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最终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他安装新能源,却被官司缠身,究其原因是因为货款是否交付,空口无凭。之后又发生货款去向不明、死无对证,即使能证明他曾交付过货款,收款人的身份也是存在问题。那么,收款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庭审双方争论不休,官司最终如何判决?5月14日12:17《法治天下》为您讲述《要债引发的官司》。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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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最大教育意义就在于,在交易过程中,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的内容写清晰明确。这个案件里边有一个细节,就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等等,实际上都是空白的,那么这也是造成了纠纷发生的一个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