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9月27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法规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社会关注的幼儿园保育质量问题和幼师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保障儿童健康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措施,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为提高儿童体质健康水平,第四十条对幼儿园应当保证儿童在园期间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少于两小时。
强化安全监管 保障儿童安全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幼儿园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发现猥亵、性侵害儿童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儿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
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遵循儿童认知规律
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认知规律,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确保师资稳定
首先,确立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同时,严格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第五十条对幼儿教师从业禁止作出严格规范,防止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幼儿园工作。此外,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福利待遇。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条例同时注重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下一步,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深化、细化各级政府、幼儿园、家庭、社会等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为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闪电新闻记者 叶帅 王楚齐